河南省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了加强河南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44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卫生健康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人〔2021〕61号)及《河南省医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修订《河南省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法律地位】分支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三条 【印章使用】分支机构凡需使用印章时,均需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本会用印。
第四条 【名称与标识】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编印各种资料时,应使用冠以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以“分会”或“专委会”或“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三者属性相同,均适用《办法》;分支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以各类法人组织命名。其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凡需使用本会标识,均需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专项使用;分支机构设计标识要符合有关要求,有“河南省医院协会”字样,经本会审批后使用。
第五条 【遵循原则】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的社会组织发展,要把握新方向、践行新理念、推动新发展;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严格遵守《章程》规定,自觉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
(四)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五)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主要职责】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医院行业管理的中心工作,根据会员需求和分支机构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客观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结合医院管理开展研究工作,推广研究成果,开展经验交流;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及本会委托与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和《办法》,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八条 【设立条件】分支机构是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需求、明晰的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既有分支机构不存在重复;
(二)已在全省医院形成独立管理部门或专业科室,并有造诣较深的行业或学科带头人以及热心社团工作的骨干和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该领域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第九条 【设立程序】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领域或该学科的管理或学术带头人提议,7-10名本会会员单位人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交成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说明成立分支机构的理由和目的、工作任务、业务范围等。
第十条 【设立程序】本会受理新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或制定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后,经有关办事机构审查,征求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必要性论证材料,经确认同意后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本会正式行文组织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筹建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变更程序】分支机构的变更指更名或合并。分支机构的更名经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向本会提交更名的书面申请,经有关办事机构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对有以下情形的分支机构可提出合并意见:组织无活力,丧失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有其他分支机构可承担其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终止程序】分支机构的终止,经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可向本会提交终止的书面申请。也可由本会收集有关各方意见和建议后,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终止意见。终止意见由本会向主管单位报告,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审议通过后,予以终止并在协会网站公布。
对以下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予以终止:完成本会授权任务、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有效整改、拒不服从本会领导和管理、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因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第十三条 【成立筹备工作组】新建分支机构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发起人或面向行业征集遴选的分支机构主委候选人协商成立筹备组,按照分支机构设立程序进行分支机构的组建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会任期】分支机构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应根据学科领域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域性分配委员名额。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委员会职能】分支机构委员会职能包括: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预算及实施方案;
(二)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通过本会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制定、审议和修改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五)选举主任委员、秘书长;
(六)选举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聘请名誉主任委员、
顾问;
(七)研究讨论届中取消委员资格和任期内的委员增补方案;
(八)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动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九)向本会报告分支机构工作,并研究解决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十)研究讨论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委员任职条件】分支机构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法律意识强,带头守法学法用法,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依法依纪履职;
(三)从事本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级别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为在职人员;
(四)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当选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七)委员所在单位应为本会单位会员,无拖欠会费情况;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负责人任职条件】分支机构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除符合第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高的医院管理或专业管理水平,在同类医院或同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
(三)所在单位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愿意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愿意为分支机构提供办公场所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条件,并向本会做出书面承诺;
(五)主任委员、秘书长原则上任职同一法人机构。如确有原因,不在同一机构的,分支机构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当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暂无秘书长合适人选时,可在公立医院范围内选择拟任人选;特殊情况下,秘书长人选也要来自公立、非营利机构;
(六)主任委员(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职能】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在委员会闭幕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一、二、三、六、七、八、九款的职能。
第十九条 【领导组成】分支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6-12人,秘书长1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原则上,主任委员只允许任职一个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副秘书长设置】分支机构可设副秘书长2-3人,由主任委员聘用,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任职期限】原则上,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二条 【主委负责制】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工作、推动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不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确因工作特别需要,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依据工作内容、工作量等,可聘专职人员安排项目或日常工作。依据工作内容、时长等相关劳务费标准,发放劳务费。兼职人员人数及日常工作劳务费支出,报本会批准后按协会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分支机构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要事项、学术活动须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研究,并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二十四条 【换届工作】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协商成立换届筹备工作组负责。当届分支机构秘书处协助换届筹备工作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换届工作方案】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前六个月由本会下发改选换届通知,开始筹备换届事宜,应在届满后三个月内(一个自然年内)召开换届选举会议。换届筹备工作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并上报本会审批后,方可组织开展新一届委员会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二十六条 【委员候选人征集】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候选人由换届筹备工作组提名,必要时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按其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换届筹备工作组负责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并提出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报本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换届选举】候选人名单经本会批准后,分支机构应及时组织召开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委员;召开新一届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九条 【主委提名程序】新设分支机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主任委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和本人同意,提交第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换届改选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从新当选的副主任委员中选举产生。
分支机构秘书长候选人提名和审核程序参照主任委员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选举办法】选举时,到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达到委员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视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应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十一条 【咨询人员聘任】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报协会审批后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前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对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常务委员,报本会审批后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每一届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任期一届。
第三十二条 【党风廉政责任】分支机构设立、换届工作完成后,主任委员与本会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主任委员不在同一单位的秘书长与本会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未按期换届要申请】分支机构因故需提前或届满延期换届的,由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向本会提出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说明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充分理由,报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分支机构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未经批准同意,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将由本会直接组织实施换届工作。凡拟提前/延期换届的,分支机构应在上年度工作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中明确报告。
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