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院协会章程
(河南省医院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2020年10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Henan Provincial Hospital Association 缩写HPH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社区服务中心等一级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中国医院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加强医疗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协助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全省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结合医疗卫生机构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反映他们的真实情况和诉求,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四)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五)结合医院管理工作,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并围绕医院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重点课题组织调研和成果推广;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以下活动:
1、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的自律监督、检查,促进医院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
2、协助制订医院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参与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
3、协助建立健全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进行医院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
4、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
(七)组织城市医疗机构支持农村、贫困地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管理水平;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对医院建筑及常用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化工作和质量分析与评价等工作;
(九)编辑出版医院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
(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经济、技术实体;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协作,进行相关产品、服务品牌认定、新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十一)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兄弟省(区)医院协会的联系和交往;促进医疗机构间的交流合作以及医疗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等的交流、沟通和协作;
(十二)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2、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咨询机构;
3、各省辖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4、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自愿对本会工作提供无偿支持,且拥有良好行业声誉的相关企业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单位会员的院级主要领导;
2、本会单位会员的院级副职领导、职能科室或专业科室负责人,还需有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或相当三级医院的院级副职领导担任现职一年以上或从事医院管理取得副高以上技术职务者;(2)二级或相当二级医院的院级副职领导或三级医院的职能科室、专业科室负责人担任现职二年以上者;
3、一级医院的主要领导,且工作时间在三年以上;
4、取得卫生管理(医院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
5、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医疗机构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
6、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单位和个人的执业许可,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
(五)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期限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四)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五)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累计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四、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累计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遵纪守法,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拟定本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河南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向会长建议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建议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请会长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会长审定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审定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六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河南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河南省民政厅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接受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河南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0年 10月1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